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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印刷技术协会章程
作者:onship  来源:四川省印刷协会  浏览:3540次  更新:2013-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安市印刷协会(简称市印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广安市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内资、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打字(复印)等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行规行约;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印刷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印刷业从业人员和印刷及相关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经济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在印刷企业和相关部门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速推动以“创意、绿色、数字”为主旨的印刷业发展,为促进广安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促进广安经济发展, 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广安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安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

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为四川省印刷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广安市青莲东街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印刷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 加强行业自律,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和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等,建立行业诚信档案,推行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 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评估论证,行业调查,行业技术论证,行业从业者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行业信息发布等职责;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成果鉴定,项目评估等;

(四) 建立“广安市印刷专业技术人材库”,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规划和印刷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计划,组织和配合开展行业职能技能竟赛活动;

(五) 开展我市印刷行业的科学技术普及和提高活动,推动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六) 联系省内外印刷展览会,组织会员参观学习,传播、推广和交流先进技术,构建商贸平台,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开展技术经济信息交流;

(七) 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办与印刷科技相关的经营实体、中介活动,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提供有偿服务;

(八) 表彰对印刷事业做出贡献人员;

(九) 组织开展行业内有关印刷科研、技术、教育、生产与经营管理方面的学术、经验交流,推动各领域的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十)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项目带动战略,推动实施绿色印刷和数字化工程,打造绿色印刷产业;

(十一)配合政府、协调本行业落实安置就业人员;

(十二)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区、市、县印刷协会及与印刷业相关的协会)、单位会员(印刷业及其产业链所涉及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各区、市、县印刷协会作为区域性分会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其理事长单位须为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自愿加入本团体;

()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有代表性的人士,近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 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理事长单位5000/年,常务副理事长单位3000/年,副理事长单位2500/年,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2000/年,理事会理事单位1500/年,团体会员、普通会员单位1000/年;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个人会员200--500/年;

(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工作者,或从事印刷技术研究、教学、管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在印刷技术、组织管理方面有特殊专长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本团体秘书处审核资格;

()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 为本团体的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批准理事、常务理事的届中变更;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与解聘;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 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情况及财务状况;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每届任期五年。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六人,并根据理事长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秘书长一人,专职工作人员一人。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 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2013 925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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