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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印刷协会章程(2001.3.---2008.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四川省印刷协会  浏览:6796次  更新:2009-12-24

四川省印刷协会章程

 

(2001.3.--200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总称为四川省印刷协会(简称四川省印协)

英文译名: Sichuan Print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SPA

第二条  本团的性质是四川省印刷科技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印刷工工作者、印刷企事业及印刷相关的单位自愿结合的专业性、地方性、普及性、非营业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印刷工作者,为促进我省印刷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加速发展我省的印刷工业,实现“科教兴国”伟大的战略目标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扯在成都市桂花巷21号。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团体主要任务

(一)         组织印刷科技工作者和印刷工作者进行省内省外地区间有关印刷科研、技术、教育、生产与经营管理方面的学术和经验交流,并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二) 开展我省印刷行业的科学技术普及和提高活动;

 (三) 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成果鉴定,项目评估、印刷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

 (四) 开展印刷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举办不同形式的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和讲座;

 (五) 办好“四川印刷通讯”和有关印刷技术资料;

(六)  举办省内印刷展览会(含主办、承办、协办、作支持单位),传播、推广和交流先进技术

(七) 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办与印刷科技相关的经营实体、中介活动为本行业及相行业提供有偿服务;

 (八) 表彰对印刷事业做出贡献人员;

 (九)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十) 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笫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本省地、市、州印刷技术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工作者,或从事印刷技术研究、教学、管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在印刷技术、组织管理方面有特殊专长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l

(三)         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本届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设常务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4年3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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